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市市区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通过设置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量化为相应的分值,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的原则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职称和技能水平、就业及参加社保情况,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基础分指标,并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情况,设置个人信用、荣誉奖项、社会服务等加分、减分指标。
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职称和技能水平、就业及参加社保情况,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基础分指标,并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情况,设置个人信用、荣誉奖项、社会服务等加分、减分指标。
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