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