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违法进行垂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钓具,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