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非法捕杀、伤害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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