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在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