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投放的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