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增殖放流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工作,建立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产地准出等制度,推广应用水产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提高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