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九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九条 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重要渔业水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估,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渔业捕捞限额控制等提供决策依据。渔业、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监测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