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增殖放流期间,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增殖放流七日前向社会公告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