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生物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定并公布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名录。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