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生物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定并公布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名录。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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