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水域特点,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为垂钓区。在垂钓区进行垂钓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禁捕品种、最低可捕标准的规定;
(二)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体的饵料;
(三)不得妨碍渔业生产;
(四)除休闲渔船外,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
在千岛湖水域划定的垂钓区垂钓的,应当遵守千岛湖渔业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淳安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一)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禁捕品种、最低可捕标准的规定;
(二)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体的饵料;
(三)不得妨碍渔业生产;
(四)除休闲渔船外,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
在千岛湖水域划定的垂钓区垂钓的,应当遵守千岛湖渔业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淳安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