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非法捕杀、伤害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者委托公益性救护机构,对受伤、搁浅、误捕、没收、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救治和暂养。暂养和救护治愈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放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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