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进行捐赠。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监测、调查结果,每年组织实施增殖放流,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单位和个人实施增殖放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监测、调查结果,每年组织实施增殖放流,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单位和个人实施增殖放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