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和渔具外,本市行政区域内还禁止使用下列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
(一)使用鱼鹰、灯光诱捕的;
(二)在鱼类洄游通道设置断江捕捞的;
(三)利用水位落差搭建围坝、围堰等设施捕捞的;
(四)使用密网、滚钩、板罾网、夹网、定置网、拖网、地拉网、倒笼、沉箱、迷魂阵等渔具捕捞的;
(五)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在富春江水域、钱塘江水域使用虾笼捕捞的;
(六)在千岛湖水域使用二层框刺网、三层刺网等渔具捕捞的;
(七)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方法进行捕捞的。
前款所称密网,在千岛湖水域是指最小网目尺寸小于4厘米的渔网,在其他水域是指最小网目尺寸小于25厘米的渔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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