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水上作业要求;
(二)具备捕捞作业技能,并通过渔业法规和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水上作业要求;
(二)具备捕捞作业技能,并通过渔业法规和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