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渔业水域主要保护鱼类品种的起捕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各种捕捞作业应当主动避让幼体群。捕获小于前款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应当立即放回水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