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专有部分,包括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可以排他使用并且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房屋和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二)共有部分,包括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以及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三)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四)非业主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居住权人等。
(五)“以上”、“以下”、“届满”,包括本数;“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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