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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