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移交其保管的资料、财物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