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或者伪造、篡改备案相关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设共有收入专门账户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或者伪造、篡改备案相关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设共有收入专门账户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