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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