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含有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进行现房销售前,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含有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总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建筑物面积计入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参照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发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含有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总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建筑物面积计入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参照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发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