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后,及时向物业服务人移交共有部分。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应当对交接共有部分签署书面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共有部分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
物业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应当分期办理交接手续,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应当对交接共有部分签署书面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共有部分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
物业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应当分期办理交接手续,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