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开设共有收入专门账户,定期将共有收入使用、管理的详细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按照规定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人出租物业服务用房中的经营用房等共有部分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业主大会成立后十二个月,租赁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共有收入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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