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区域派驻负责人员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
(二)依法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用设施;
(三)建立日常管理档案及共有部分的资料档案;
(四)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通过提供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共有部分,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中获取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个人信息,不得强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购买其提供或者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侵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等投诉方式,及时接受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投诉。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产等有关部门投诉。
(一)提供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
(二)依法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用设施;
(三)建立日常管理档案及共有部分的资料档案;
(四)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通过提供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共有部分,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中获取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个人信息,不得强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购买其提供或者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侵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等投诉方式,及时接受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投诉。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产等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