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
(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