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8-15 共 74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 第三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 第四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 第五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生活垃... 第六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 第十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市容环卫、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与减...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 第十二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合理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计划。 建设生活... 第十四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设置生... 第十五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再生利用、焚烧、生化、填埋等原则,组织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推进循环经济产业... 第十六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按照便民、环保、经济、高效等... 第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 第十八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标示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第十九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一条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绿色办公。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三条 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时,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纸类、塑料、玻...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及其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探索采用垃圾分类实户制... 第三十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监...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要求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四条 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五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及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 第四十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并报市容环卫主...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接驳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及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市和区、县(市)市...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四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成分、物化特性,结合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产能状况及安全性、...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五条 农村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负责生活垃圾的称重计量,并定期校准、维护称重计量设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九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改善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输出的行政区域应当向生活垃圾集中...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条 鼓励企业开发生活垃圾就地处置、集中处置和再生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评估、试点...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生活垃圾就地处置、集中处置和再生利用方面具有安全性、经济性,符合环保标准设备、...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二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事业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 第五十三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三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监督、引导、示范等,参与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监...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四条 市容环卫、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 第五十五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五条 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 第五十六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优待和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有效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下级政府... 第五十八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全流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五十九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二)对生活垃圾处... 第六十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信息。 第六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 第六十二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住宿、旅游、餐饮等场所提供一次性用品情况开展定... 第六十三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监管,制定可回收物回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 第六十五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 第六十六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 第六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将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第六十八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将绿化园林养护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 第六十九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七十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 第七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职权,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市和区、县(市)... 第七十二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 第七十三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