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职权,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市和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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