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职权,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市和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