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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