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将绿化园林养护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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