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