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