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