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将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