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