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