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