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住宿、旅游、餐饮等场所提供一次性用品情况开展定期检查,督促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停止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