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