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二)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三)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四)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管理活动的投诉;
(五)按年度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二)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三)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四)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管理活动的投诉;
(五)按年度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