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全流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作业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