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六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优待和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有效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动员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制度。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动员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