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下级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