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监管,制定可回收物回收规范,积极推广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二)房地产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指导、监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有害垃圾回收规范,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贮存、处置;
(四)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五)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保障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
(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置果蔬菜皮处理设施;
(九)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财政政策,落实经费保障;
(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十二)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食用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等犯罪行为;
(十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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