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及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收集、运输及处置许可,签订经营协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收集、运输及处置许可,签订经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