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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