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二)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四)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
(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六)将生活垃圾运送至有关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
(一)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二)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四)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
(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六)将生活垃圾运送至有关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