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并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时间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