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及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市和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服从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指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