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接驳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需要,划定禁止其他车辆停放的范围;位于居住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收集、运输车辆作业道路通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